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区居民之间的关系,涉及许多方面。
比如说,企业排放的废水、废气,以及企业生产过程所形成的废渣或生产生活中的废弃物品,是否给该地区的居民带来危害或生活不便;企业生产时的噪音是否扰民;企业的运料车、运货车来来往往,是否使该地区的居民受到骚扰;等等。
这些都有可能引起居民们的不满。
还有,企业在需要临时工时,是否留一些名额给当地的劳动力;企业能否在医疗、职工子弟上学、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方面,给当地居民提供一些方便;等等。
有时,这些在处理同当地居民之间关系方面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。
中小企业一般不会遇到类似的问题,但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,却常会遇到上述问题。
谨慎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,尽可能不发生冲突,在发生矛盾时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,这是大型国有企业经常遇到的情况。
总体上说,这样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类。
一类问题是历史上多年积累而至今尚未妥善解决的老问题;另一类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。
两类问题要区别对待。
对于历史上积累下来的老问题,如果确实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遗留的,那就应当由企业制定规划,分期分批予以解决,该给当地居民以补偿的,应给予补偿;该由企业负责治理的,企业应作出安排。
投资问题应由企业解决。
由于当初国有企业的盈余归于政府,所以政府理应承担一部分费用,其余的可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出,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。
至于企业今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,责任在于企业的,企业可以在成本中纳入这方面的支出,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支出。
为了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居民融洽相处,企业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,做些有利于当地居民改善生活服务的公益活动,公益活动有助于增进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和谐。
企业不要把这些公益活动和公益性支出单纯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,而应把它们看成是增加社会资本的一项有长远意义的投资。
4.企业对全国性的重大灾难的尽力援助当发生全国性的重大灾难时,所有的企业应当同全国人民一样,参加救援工作。
最近这些年就发生过这样的事件。
例如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、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。
在救灾过程中,即使是营利性的企业,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、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、高利润的企业还是微利企业,全都有为救灾而奉献自己爱心的精神,因为它们全都把为救灾出力视为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。
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为灾区、灾民捐献的货币和物品可以列为企业的特别支出,也可以列为税后利润的一部分。
由此看来,企业的社会责任所包括的内容是很多的,涉及的范围是相当宽广的。
但有两点需要说明:一是,上述这些社会责任的实现都应是自觉自愿的。
即使其中有义务性的,也只限于多年历史上遗留下来、待处理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。
当时有特定的情况,现在企业虽有义务尽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,但也需要分期分批投资来履行义务。
在某些情况下,政府仍要承担一部分费用。
二是,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,不能忘记企业的捐献要受到投资者的利益的限制,因为企业要继续存在下去,要不断发展,这样才能尽到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--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,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。
那种因过多捐献而导致企业难以生存下去的做法,最终是维持不下去的。